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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聘请法律顾问的正确方式

发布日期:2017-01-18    作者:王胜利律师
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逐走向市场化,人际关系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导致律师、法律顾问的实用价值日渐凸显。


聘请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识已经从国有大中型企业向民营中小型企业扩散传播,但就如何正确对待企业法律顾问的问题上,实务操作中做法不一。


本文谨从一名出身法律世家并有七年实务经验的资深法律人的视野探讨当前中国企业法律顾问的种类及正确使用方法。


一、现阶段我国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认识



有的民营企业主将企业法律顾问视为一种装点门面的法律服务方式,因此常常选用相对注重广告宣传的律师事务所的廉价法律服务,签署价格为2万-10万元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看起来收费少,其实算下来不便宜),此种认识以小微型企业居多(价格因地区和企业具体情况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出入较大,本文为针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一般性咨询指导服务价格,不含专项法律服务费用);


有些企业主将法律顾问视同企业员工,实质上将法务员、法务专员、合同管理主任、法务经理、法务总监和律师的概念完全混淆,此种认识以中小型企业居多;


有些企业将法律顾问当成企业的高级领导,此种认识以上市型企业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外资或合资企业居多。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真正内涵



由于我国中小微型企业尚无完善的经营管理经验,更无对当前法治环境的准确判断,加之中国特色的人事任用体系,导致当前我国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认识存在偏差甚至错误,不但没有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应有的作用,反而加深了这种错误认识。


当然,这和法律服务市场最终以案源为导向,以创收为生存基础的固有规律相关。


毫无疑问,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是了解企业状况并精通法律、熟悉经济和管理学的特殊人员,一般情况由律师担任。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因此,律师不是也不能成为企业员工,企业与律师之间属于委托/合作关系,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是企业主和企业的保护人。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真正内涵应当是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据企业主的委托,保护企业主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所有人实现企业治理,指导企业内部与政策法律相关人员,协调企业内部关系,为企业提供战略谋划、政策法律培训、商务谈判、企业架构策划等服务,协助企业主预防和抗御来自企业内外的法律风险及相关风险。


当然上述的完整服务体系所消耗的时间和机会成本,对于同一位律师来说可以在诉讼或专项非诉服务市场获取可观收益,因此大部分律师不愿意以企业可以接受的价格提供此类法律服务(目前大型企业法律顾问的最高年收入约为200万元,而同样能力的律师在企业外的年收入约为1000万元)。


随着新老律师、律师团队、律师事务所之间竞争的加剧,忍受较低的法律服务价格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服务很可能成为后期挤入法律服务市场的新晋律师抢夺案源的必由之路。


因此,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享受上述体系性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时代即将到来。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正确打开方式



前面提到了很多中小微型企业并不理解企业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协议中的常年顾问服务以及法务员、法务专员、合同管理主任、法务经理、法务总监和单独聘请的专项律师服务之间的区别。


简而言之,常年顾问服务以形式化的咨询和简单培训为主,缺乏针对性,提供服务的水平也往往因为企业付出的价格低廉而不能强求。


专项律师服务是企业购买的针对某项事件处理的一次性法律服务,与企业治理不存在持续性关联,不具备体系性。


下面本人谨以最凝练的语言将法务员、法务专员、合同管理主任、法务经理、法务总监的职能和企业法律顾问应有的只能做一个简单比较。按照先后顺序,后位者的效能均包含前者效能。


  1. 面向整个公司的简单合同审核与答疑(请注意此处的“简单”二字,法务员的答疑只能针对简单明确的事项,复杂事项不在此列),完全被动的法务员;


  2. 管理公司合同,沟通部门关系的法务部主任或合同管理部主任;


  3. 列席受公司管理层邀请会议、处理简易纠纷与应急事件的法务经理;


  4. 参与公司决策、在公司法律范围内享有企业负责人授权并主动发现与防范公司法律风险的法务总监;


  5. 对公司内部总揽法律事务并有权主动调查与监督公司潜在风险(除企业负责人及股东外的任何公司职员,含管理人员),对外负责外包法律服务的选择与监督实施的企业法律顾问。


  6. 外部协调政府关系,内部担任独立董事的法律总顾问。


如何使用企业法律顾问或者说,如何选择购买企业真正需要的法律服务,聘用与企业法律服务需求情况和经济条件相符合的法律人员,是全体企业主共同面临的问题。


一般建议,企业主应当和至少一位律师保持朋友关系,然后请其从非功利的视角对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以及法律服务的需求作出评估。


在此基础上,企业主可以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与信任的律师商讨双方均可接受的合作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四、对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双方的建议



对企业主而言,最重要的是尊重、信任和舍得。因为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并非像企业主理解的那样仅仅是合同条文的研究,而是集战略策划、企业治理、商务筹划、法律风险监控处理等于一体的体系化帮助,在残酷的市场竞争和现有的中国特色法治环境里,企业主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安全将很大程度上托付在提供体系性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身上。


如果企业主不能以尊重、信任和舍得的态度对待律师,则其自身和企业的损失显而易见。


对律师而言,最重要的是眼光、道德和原则。


  • 这里的眼光是指选择明事理有前途的企业主;
  • 道德是指在接受委托后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高尚品质,排除利益诱惑的慎独精神;
  • 原则是指不能丧失了律师的职业尊严,不能忘记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而非法律民工的基本立场。


律师真诚的对待企业但也应当坚定底线,捍卫国家法律尊严,不能为了眼前利益屈身成为企业员工,成为企业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也不能利用企业主不懂法律,以类似某些医疗机构的手段榨取委托人的财富,忘记了从业初心


虽然创收是生存之本,但律师的职责和使命始终是维护党的事业、实现人民利益、捍卫宪法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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