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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9    作者:王芳平律师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8-23【我要纠错】【字号 】【打印】【关闭】

(2008年8月21日 司办通〔2008〕65号)
国家司法考试司、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已经2008年7月30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保密工作,有效杜绝泄密、窃密现象发生,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命题保密工作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驻司法部监察局和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命题保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命题人员)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接触国家司法考试命题有关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工作人员、聘请的命题专家、保密工作人员和负责监督的监察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确定的命题现场负责人是司法考试命题现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如下:
  (一)确定保密工作人员;
  (二)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三)监督检查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与命题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保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命题现场保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落实现场保密管理措施;
  (二)制作、复制、管理有关涉密文件、资料和办理登记;
  (三)监督使用和清点回收与试题有关的材料、用品;
  (四)向命题现场负责人报告保密工作情况;
  (五)其他与命题现场保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 属于机密级的信息和物品包括: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评分标准以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
  第七条 属于秘密级的信息和物品包括: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
  第八条 属于工作秘密的信息和物品包括:题库入库试题、集中命制的备选试题、标准答案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考试后未公布的年度试题试卷、拼卷的手稿、分科审核稿以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未审定的试题、收集的资料;考试后经论证调整的标准答案。
  第二章 命 题 准 备
  第九条 命题人员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遴选、考察,在年度命题工作开始三十日前确定候选名单,报司法部审批。命题人员名单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批准。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在遴选命题人员时,除其专业素质外,应当重点考察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及诚信记录。
  第十条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命题人员签订《国家司法考试保密责任书》,对命题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命题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任何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
  (二)未经批准或者非经统一安排,不得相互了解、交换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泄露命题人员名单及其身份;
  (四)不得参与当年任何单位组织的司法考试培训活动;
  (五)如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没有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命题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命题人员每人负责的命题科目范围和工作权限,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在命题工作开始前确定,并由命题现场负责人事先通知相关命题人员。
  第十三条 命题学科组组长和试卷总审核人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确定。
  命题学科组组长负责审核试卷中相关学科试题及标准答案的内容,试卷总审核人负责审核全部试题试卷及标准答案。
  第十四条 命题工作场所包括命题工作间和命题人员住宿场所。命题工作场所应当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提供命题工作场所的单位签订《命题工作场所使用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命题工作应当在命题工作间集中进行。命题工作间严禁与命题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严禁在命题期间挪作他用。
  命题工作间原则上不得设在一楼,应当配备监控设施、防盗门窗、防电磁泄漏仪器等安全保密设施;有条件的,还应当配备红外报警装置或者其他更严密的安全保密设施。
  命题工作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 命题工作使用的计算机、服务器和移动存储介质,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提供,统一配发给命题人员使用。
  命题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和非命题工作局域网实现物理隔离。
  命题计算机和服务器应当具有封闭接口功能,并分段设置密码,由保密工作人员和相关命题人员分别掌握;必要时,密码可以更新。
  非经命题现场负责人同意,严禁将上述设备转交他人使用、保管或者办理寄运。
  第十七条 严禁在命题计算机与非命题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命题移动存储介质。
  严禁命题人员使用普通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试题、答案及其他与命题有关的涉密材料。
  第十八条 命题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统一配发使用,并标有特殊标记且数量确定,统一编号,由保密工作人员负责登记、保管。
  命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范围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不得挪作他用。
  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命题工作间内使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其带出命题工作间。
  移动存储介质由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在每日命题工作结束后收回,并进行清点、登记,存放于保密柜。
  第十九条 命题工作所需纸、笔、本等文具应当统一配发,编号使用,用后按密品收回统一保管。需要销毁的,应当经命题现场负责人批准,由保密工作人员登记后销毁。
  所有与试题试卷有关的文字信息,应当记载在统一配发的专用笔记本上,严禁在其他载体上记载。
  命题人员一律不得携带其他文具进入命题工作间。
  第二十条 命题工作间应当配备以下设备和用品:
  (一)双锁的保密柜一个;
  (二)兼有密码锁和挂锁功能的保密箱两个;
  (三)纸屑型碎纸机两台;
  (四)打印机两台;
  (五)专用保密印章一枚;
  (六)保密纸袋、封条若干;
  (七)专用试题试卷登记簿和设备登记簿。
  第三章 现 场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命题人员在参与命题工作期间,应当准时进入命题工作场所,服从集中封闭管理,不得擅自外出,封闭期间禁止会客。确需提前离开命题工作场所的,应当经命题现场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命题人员进入命题工作间应当出示专用证件,接受警卫查验。命题人员不得单独进入或者滞留于命题工作间。
  命题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命题工作间。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命题现场负责人批准,并由保密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命题人员携带个人用计算机、移动电话和具有存储、摄录功能的设备进入命题工作间。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由命题现场负责人会同保密工作人员立即对其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和封存,对违纪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违纪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禁止命题人员通过电话、手机或者其他通讯、传输工具讨论试题试卷、答案或者发送与命题有关的信息。确因工作需要使用通讯工具的,应当经命题现场负责人书面批准,并在保密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
  第二十四条 命题人员经批准或者统一安排研究、讨论试题试卷时,应当在命题工作间进行,严禁无关人员在场,防止泄密、窃听情况的发生。研究讨论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
  非工作时间和非命题工作场合,命题人员之间不得讨论试题或者交流各自负责命制试题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禁止命题人员擅自拷贝、查阅和处理其他命题人员负责命制的试题及有关资料。确因工作需要进行拷贝、查阅和处理的,应当经命题现场负责人书面批准,并在保密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命题工作间实行双人双锁制,钥匙由包括保密工作人员在内的两名工作人员分别保管。钥匙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其转由他人持有、保管。
  第二十七条 在每日命题工作结束后或者暂停工作期间,应当由包括保密工作人员在内的两名工作人员对命题工作间进行例行保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清理工作桌(台),查看有无未锁入保密柜(箱)的试题试卷、文件、笔记本、移动存储介质、纸片等;逐台查看计算机是否关闭或者进入密码锁定状态;检查黑板(或者写字板)、空白纸(本)上有无可以分辨出的试题文字痕迹等。
  命题工作间关闭前,由包括保密工作人员在内的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查看和关闭门窗。
  第二十八条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将每位命题人员使用的计算机设置互不相同的密码,统一登记,严禁泄露。
  命题工作开始前应当封闭计算机接口。
  计算机运行时应当启动干扰器,防止辐射电磁波泄露涉密内容。
  第二十九条 装有本年度试题试卷的电子设备(服务器或者组拼试题试卷的计算机)应当设置三段以上分段密码,分别由命题现场负责人、保密工作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掌握,严禁相互泄露。
  密码应当是字母和数字的混编,总长度至少九位,并不定期进行更新 。
  服务器、计算机应当在专门监控摄像头监控范围内摆放、使用。操作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命题人员在场。
  第三十条 命题人员自带的命题用书籍和其他参考材料,经命题现场负责人批准方可带入命题工作间;一经带入,在命题期间,严禁带出。命题工作结束后,经检查无记载涉密内容的书籍、参考资料,经登记并经命题现场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不予销毁。
  第三十一条 对于命题工作采用的题库试题和征集的试题资料,应当对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并由保密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第三十二条 试题试卷打印、使用、销毁和电子文档制作应当报命题现场负责人书面批准,并由保密工作人员登记。登记事项包括试题试卷制作过程、本次用途、页码、使用和退回时间、销毁情况以及经办人、批准人、领取人等。
  第三十三条 试题试卷的合成、录入、修改、复制、备份、打印、登记、保管等由保密工作人员统一管理。试题试卷的合成、复制、打印、备份,必须经命题现场负责人书面批准。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擅自合成、复制、打印、备份试题试卷。
  第三十四条 试题试卷纸质稿应当在明显位置注明打印时间,并编注文号。使用纸质稿的命题人员应当在稿上规定的位置签字(电子稿打印姓名)。打印试题试卷,不得使用已打印过试题试卷的纸张。
  多印或者印废的试题试卷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后当场销毁。
  第三十五条 印制过程中的试题试卷和移动存储介质实行每日现场双人查验、清点、登记和分类装袋制度,由命题现场负责人签字后存放于保密柜。装有试题试卷及有关信息的电子设备同时放入保密柜或者带锁文件柜。
  试题试卷材料和移动存储介质的装封,由一名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将其分类装袋、加贴封条,由另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骑缝加盖专用保密印章,命题现场负责人对密封过程进行监督。再次使用拆封时,上述三人应当同时在场检查封装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拆封。
  第三十六条 命题工作全部结束时,命题学科组组长、试卷总审核人和命题现场负责人应当在试卷和标准答案的每一页上签字,并将其与相关材料(双向细目表、移动存储介质等)放入密封试卷保密袋中,并在试卷袋封面填写文件目录。
  命题工作全部结束时,应当由命题现场负责人、保密工作人员或者经批准的其他命题工作人员彻底删除电子设备中存储的试题试卷等电子文档及使用痕迹,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格式化,完成后将电子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封存,并由在场人员在工作日志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试题试卷的存放与监印
  第三十七条 在命题工作过程中,命制中的试题试卷稿原则上不得带离命题工作间;确需临时离场的,应当经命题现场负责人书面批准,并按规定封装、登记后放入保密箱。保密箱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运送、看管。
  保密箱的密码和钥匙由包括保密工作人员在内的两名工作人员分别保管;试卷审定后,保密箱的密码应当重新设置。保密箱仅用于试题试卷运送。
  第三十八条 命题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直至考试结束,试卷及含有试题试卷信息的存储介质(含命题过程记录稿)一律密封后送交司法部保密室负责保存。保密室工作人员对送存的保密物件应当进行登记,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
  第三十九条 试卷等材料送交司法部保密室、印刷厂时,应当用复写纸制作一式两份的交接单,由送交人、接收人在交接单上分别签字,各持一份。
  领取试卷时,两份交接单核对无误且确认试题试卷密封完好后方可提取。
  第四十条 交印试卷,应当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事先审查承印试卷的印刷厂的保密资质及承印保密措施,确认合格后,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与其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
  交印试卷,不包含参考答案及参考依据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与印刷厂交接试卷稿件,交接工作一律在保密区域内具有监控措施的试卷交接室进行。
  第四十二条 印制厂印制、装订、封装试卷应当封闭进行,对参与试卷印制的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考试结束后方可解除封闭管理。试卷印制期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的保密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对试卷印制现场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驻厂监印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印刷厂印制试卷保密责任的落实情况,实地检查试卷印制各个环节的工作和流程,查看试卷印制期间所有的监控录像资料。
  第四十四条 试卷运送单位应当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提交试卷运送计划、运送人员名单、安全保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经审查合格后,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与其签订《试卷运送保密协议》。
  试卷运送单位应当对试卷运送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第四十五条 试卷运送单位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运送试卷,必要时可以请武警或者公安干警协助运送;试卷一律密封后装箱运送,运送人员应当做到卷不离人、人不离卷。
  运送试卷,应当使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交通工具,中途不得停留办理与运送试卷无关的事项,禁止无关人员搭乘。
  第五章 应 急 处 置
  第四十六条 发现命题工作间、命题用计算机、服务器和移动存储介质等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置;发现试题试卷等涉密文件丢失、被窃、毁损、散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并由命题现场负责人报告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和司法部保密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发现泄密、窃密情形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知悉范围,防止涉密信息进一步扩散。
  第六章 保 密 监 督
  第四十八条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驻司法部监察局履行对命题保密工作的监督职责,指定监察人员对命题人员遵守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及本规定的情况实话检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通知监察人员列席与命题保密工作有关的会议,并及时向监察人员送达有关文件。
  第五十条 监察人员应当在不接触试题试卷的前提下对命题工作实施现场监督,且不得参与、干预命题工作各环节的具体操作。发现有违反保密规定情形的,应当直接向命题现场负责人提出处置建议。
  命题现场负责人对监察人员提出的建议有异议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向驻司法部监察局报告。
  第五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的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根据其性质、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的非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纠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履行命题工作职务,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从事命题工作外围辅助性、服务性工作、有可能接触命题资料、信息的人员(包括司机、警卫、场所服务人员等),参照对命题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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