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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也可主张分割房屋征收利益

发布日期:2017-02-07    作者:方燕律师
司法实践中,遇到比较多的是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房屋拆迁而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那么,对于仍处于婚姻状态的夫妻一方,能否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利益呢?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律师认为,如果房屋征收利益中既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在未经分割的情况下,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析出动迁利益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接下来就和大家共同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
黎小姐2008年和王先生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王先生母亲承租的顺德路公房内,黎小姐户口也迁入顺德路公房内。2010年,因与公婆共同生活易发矛盾且住房面积太小,小夫妻搬出胶州路公房,在外借房居住。2013年,黎小姐和王先生之间产生夫妻矛盾,双方开始分居,黎小姐带儿子住回娘家,王先生搬回顺德路房屋。20146月份,顺德路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王先生母亲作为承租人与征收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共得补偿款近200万元,订购2套位于鹤永路的安置房。关于补偿款及安置房的分配,王先生母亲明确表示顺德路房屋与黎小姐无关,此次拆迁时数砖头而非数人头,黎小姐无权获得拆迁利益。黎小姐找到方燕律师,经细致了解案情,本律师认为,黎小姐符合同住人条件,享有顺德路房屋的征收利益,可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要求分割顺德路房屋的补偿款和安置房。后该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经法院审理,认定黎小姐是顺德路房屋的同住人,因黎小姐和王先生尚属夫妻关系,各自享有的征收利益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1套安置房及补偿款40万元归黎小姐和王先生共有。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拆迁利益。该诉请的实质,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即拆迁利益)中析出。析产后,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了,若日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该部分财产便可直接分割处理。上述案例中,如果黎小姐未起诉分割拆迁利益,直接起诉离婚,因黎小姐、王先生在动迁利益中的份额不明确,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是无法处理该部分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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