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也可主张分割房屋征收利益
发布日期:2017-02-07 作者:方燕律师
黎小姐2008年和王先生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王先生母亲承租的顺德路公房内,黎小姐户口也迁入顺德路公房内。2010年,因与公婆共同生活易发矛盾且住房面积太小,小夫妻搬出胶州路公房,在外借房居住。2013年,黎小姐和王先生之间产生夫妻矛盾,双方开始分居,黎小姐带儿子住回娘家,王先生搬回顺德路房屋。2014年6月份,顺德路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王先生母亲作为承租人与征收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共得补偿款近200万元,订购2套位于鹤永路的安置房。关于补偿款及安置房的分配,王先生母亲明确表示顺德路房屋与黎小姐无关,此次拆迁时数砖头而非数人头,黎小姐无权获得拆迁利益。黎小姐找到方燕律师,经细致了解案情,本律师认为,黎小姐符合同住人条件,享有顺德路房屋的征收利益,可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要求分割顺德路房屋的补偿款和安置房。后该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经法院审理,认定黎小姐是顺德路房屋的同住人,因黎小姐和王先生尚属夫妻关系,各自享有的征收利益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1套安置房及补偿款40万元归黎小姐和王先生共有。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拆迁利益。该诉请的实质,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即拆迁利益)中析出。析产后,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了,若日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该部分财产便可直接分割处理。上述案例中,如果黎小姐未起诉分割拆迁利益,直接起诉离婚,因黎小姐、王先生在动迁利益中的份额不明确,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是无法处理该部分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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