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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波:法学教育悖论及改革

发布日期:2009-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将法学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在法学教育中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培养,同时也要注重实务能力的提高。

  要到达此目标,就要改进教学方式,采用案例教学、诊所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适当控制法学教育的规模,并且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李先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和不足。笔者将结合这些年从事法学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谈谈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几个悖论,并提出相应的改革举措,以期能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有所助益。

  我国法学教育的几个悖论

  ◆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律理论人才还是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自从法学教育产生以来,有关法学教育定位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素质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通才教育,主要任务是为学生提供系统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而职业教育说则认为,法学教育是一种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职业教育,主要任务是培养法律职业者。从国外情况来看,法学教育的定位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美国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其起点相当于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而本科阶段则不存在法学教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则比较注重理论教育。还有一些国家兼采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两种模式。例如,在德国,法学教育共分为两个阶段,即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前者以传授比较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以及训练案例分析技术为主要内容。学生结束第一阶段学习,并且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后,虽然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但若从事法律职业,还必须经过见习阶段的学习,并且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

  ◆热门专业与就业困难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治国理念的转变,法学一度成为了一门“显学”。近些年来,法学一直都是令人羡慕的热门专业,只有考分较高的学生才有机会进入法学院接受法学教育。按理说,热门专业应当是社会需求量大、学生就业率高的专业。然而,事实恰好相反。据有关报道和调查显示:当今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几乎是最低的。原因何在呢?除了普遍存在的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造成的就业压力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在校研究生不能申请律师实习和律师执业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如果在校学生不能申请执业证和实习证,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研究生毕业的学生要从不拿工资的实习律师做起是怎样的一番光景。

  ◆教育规模与教育质量

  1977年我国恢复高考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在进行法学教育,1999年全国已经有30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而到2005年全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超过600所。虽然教育部门也在干预调整,但情况却是'边控制、边膨胀'.法学教育规模之大、发展速度之快确实令人为之震惊。一方面,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法学院数量不断增加;而另一方面,法学专业毕业生质量却不断下降。许多学校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学方法、图书资料等诸多指标根本跟不上持续膨胀的法学教育规模。在这种条件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素质是可想而知的。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

  自从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它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就一直存在一定矛盾。通过几年司法考试实践,我们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不少法学本科生经过系统的四年(甚至更长)专业学习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或者一些法学专业的自考生通过读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的冲刺复习却能顺利通过考试,并且不时有报道,各省司法考试的状元是从未受过法学教育的自考生。这对传统法学教育来说无疑是莫大的讽刺,对我们法学教育产生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司法考试的一个特点是考察范围广、内容细、依法条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而不能反映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素养。对于通过司法考试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如果不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社会发展越来越迅速、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时代占据一席之地是比较困难的。

  关于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几点建议

  面对上述悖论,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应当明确法学教育的定位。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将法学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在法学教育中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培养,同时也要注重实务能力的提高。不同的法学院应根据自身条件可以有所侧重,如研究型大学的法学教育可以更加侧重于素质教育。另外,教育者应当根据学生的爱好和潜质,因材施教,不必强行统一。

  ◆改进教学方式。一直以来,我国主要采“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缺乏创造力和想象力,思维上容易产生惰性,学习上容易陷入被动。为此,我们必须改变这种比较枯燥的教学方法,大量增加一些有助于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并且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研讨式教学法等。

  ◆适当控制法学教育规模。近年来,法学专业就业率之所以比较低,与法学教育的盲目扩张存在紧密的联系。而且,不受节制的法学教育规模也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学教育的质量。为此,我国可以考虑将就业率作为法学专业招生的重要指标,对于就业率偏低或者很低的法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其招生规模;明确限定法学教育的办学条件,对于法学教育办学条件不达标的法学院系,应该取消其招生资格。

  ◆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理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尽管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对我国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革。首先,应当规定只有经过法学本科阶段的学习之后才允许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其次,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应当大幅增加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伦理方面的教学内容。

  最后,将统一司法考试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客观试题考试,主要考查考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理论;第二阶段为主观试题考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表达能力、操作能力、思维能力等;第三阶段为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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