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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男孩与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

发布日期:2017-02-10    作者:110网律师
17岁的他很偶然地在网吧认识一个女孩。两人一见钟情,谈起恋爱,此后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东窗事发后,女孩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告他强奸女孩,最终法院判决他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网吧相识一见倾心
  1992年5月12日出生的余强(化名)与1994年10月16日出生的婷婷(化名)都是在校学生。
  因为学习成绩不好,婷婷隔三差五地不去学校,在学校附近一家网吧上网。2008年的6月,余强在宿州市西关的一家网吧上网,婷婷也在这家网吧上网。两人逐渐相识并互有好感,后来越聊越投机。
  从网吧出来后,两人经常约会。婷婷在同余强聊天的过程中告诉他,自己是1994年10月出生的。看婷婷长得挺成熟,初涉爱河对法律了解不多的余强当时并没有多想。
  两个孩子偷尝禁果
  因为上网的事,婷婷与家里的关系一直很紧张,父母的教育在她看来是一种束缚。所以在与余强相识后,婷婷竟主动提出到他家居住。
  婷婷在余强家中居住的日子里,余强开始虽然也想同婷婷发生性关系,但担心婷婷不同意,一直克制着自己。婷婷在余强家住了三天后,“主动”与余强睡在了一起。此后婷婷多次与余强发生性关系。
  女孩父母生疑报案
  一开始,婷婷的父母听说女儿与余强谈恋爱,并居住在余家,就教育女儿,要以读书为主,并劝其回家居住。
  婷婷的父亲多次到余强家中,欲将婷婷带回家中教育,但婷婷并未理解家人的良苦用心,每次回家不久便又跑到余强家里。见劝告无效,婷婷父母便主动找到余强家人,希望对方出面共同做婷婷的思想工作。
  直到后来,婷婷的父亲见女儿不听管束,余强的家人也并未主动配合自己,怀疑女儿受到余强的暗中威胁,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男孩不服强奸指控
  随后婷婷的父母又将此事诉诸法律。法院一审认为,余强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
  看到判决书,余强及其家人都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其理由是发生关系时,余强并不知道婷婷只有14岁。
  负责二审的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调查后认为,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宣读被害人婷婷的陈述和被告人余强的供述,二人均称余强明知婷婷是1994年10月出生。余强对这二份证据并未持异议。因此认定余强在网吧聊天时就已得知婷婷只有14岁。且余强与婷婷发生关系时,婷婷未满14周岁,无论婷婷是否自愿,也无论婷婷的亲属是在何种情况下报案,依法不影响对余强的定罪量刑。
  最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教育缺失多多
  据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该案是近期青少年性犯罪案件中的典型事例。婷婷与余强从网吧中的偶然结识,到后来发生性关系,折射出当代青少年性观念淡薄。而强奸幼女案的发生,又反映出当代青少年相关法律意识的缺失!
  青春期的孩子,随着性成熟,必然使他们关注异性、爱慕异性,这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但由于多数青少年的心理发展相对滞后,这使他们容易在外界的诱惑下,产生性冲动,进而导致性犯罪。
  法官提示:不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应该加强青少年的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在他们可塑性最强的时候“趁热打铁”,强化他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制止或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别让孩子迷失在“性”中! (江淮晨报 夏长征、程中玉、向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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