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离婚如何分割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

发布日期:2017-02-10    作者:刘琬琳律师
离婚如何分割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1)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3)对夫妻共同财产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以上司法解释是根据1980年婚姻法作出的,婚姻法经过修订后,其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若同新法的相关条文有抵触,应作出相应调整。当前在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出现了比较棘手的新情况,涉及到股票、股权、股份乃至整个公司或企业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的交叉,分割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有些法院的做法是,股票宜采取直接分割的方法,避免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风险损失;股权或股份的分割,原则上应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份或股权的方式均等分割;对于双方创办的企业,应尽量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予以解决。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