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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需要经历哪些程序

发布日期:2017-02-15    作者:郭庆梓律师
一、合同变更需要经历哪些程序?
合同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一般情况下,在实践中,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的基本程序是:
1、一方提出或者发出变更合同的书面建议
也就是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建议。这种建议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变更合同的理由;
(2)有关后果(包括赔偿责任)的处理;
(3)对方答复期限等。
2、另一方对变更合同的答复
另一方当事人接到对方变更合同的书面要求后,要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同意的并可提出不同的意见(对后果处理)。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例如,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八条规定规定,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的,按规定或者协议执行)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变更。
3、双方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双方都表示同意变更合同的,经过协商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变更合同的协议书。该协议书包括有关文书、电报等。
对于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意思表示不真实等产生变更请求权而变更合同,对方不同意的,权利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例如,对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订立的有关合同,包括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的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所订的合同等,根据《合同法》规定,受害人不要求撤销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强制变更合同,实际上是对变更请求权人权益的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根据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如某些涉外合同、大型交通工具和不动产买卖或者租赁合同等,其变更不仅要当事人达成协议,还必须办理上述手续。
二、合同变更的形式是怎样的?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希望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首先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应包括希望对合同的哪些条款进行变更,如何变更,需要增加、补充哪些内容。对方收到后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复对方,即为承诺,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补充意见,这样双方经过反复协商直至达成一致。
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变更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别是原来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然用口头形式改变书面合同无凭无据,极易发生纠纷。如果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或者变更采用口头形式,发生纠纷后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变更内容的,视为合同没有变更。当事人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如果原来的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来的合同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变更不生效,仍应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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