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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系列四:擅自改变孩子姓氏,法院判决恢复原姓

发布日期:2017-02-20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回放:

  2009年9月,孙先生与黄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孙辉(化名,未成年)随母亲黄女士生活,孙先生一次性给予其生活教育费。离异后,孙先生奔波于生计,一直未再婚。黄女士与从事个体生意的王先生再婚。再婚后,孙辉与继父关系也非常融洽。今年4月,黄女士擅自将孙辉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王先生的姓氏,取名王东。孙先生得知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张诉状将黄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孙辉的原姓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此外,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也可以随母姓。但在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子女改随继父姓也是违反社会习惯的。因此,本案中,黄女士擅自将孙辉改名为王东,既无法律依据,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应予纠正。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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