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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发布日期:2017-02-22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十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则认定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担同等责任。
200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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