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还账 不影响债权人向原夫妻要钱

发布日期:2017-03-02    作者:刘琬琳律师
  2006年12月21日,管先生夫妻俩因购买房屋向王女士借款26万元,并由管先生出具了欠条一张。2007年4月24日,管先生夫妻俩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全归妻子所有,26万元债务由管先生负担。但后来管先生失去了工作,也没有其他财产,故无力偿还原告的26万元借款。王女士将管先生和他的前妻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对26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对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管先生的前妻认为26万元债务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由管先生来承担,故不同意对26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原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管先生虽以其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6万元,但该笔借款已用于购置其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故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对26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