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他人承诺帮忙还款的,借钱人还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吗?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张静律师
案情简介:2009年,就章某所欠蔡某14万余元,章父向蔡某书面承诺“在2010年5月底前全部还清”。章某次日知晓该事实。2010年5月30日,章父与蔡某协商减免部分债务未果,蔡某起诉章父清偿债务。
法院认为:①章某庭审自认,其对章父作出承诺书事实,次日即得知。章父、章某应知作出该承诺书法律后果,且章某本人系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如未向蔡某借款,按常理,章某知晓其父出具还款承诺书后,理应认为存在重大误解,应及时向蔡某追回承诺书或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但直至蔡某起诉,章某、章父均未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在蔡某向章父要求履行承诺时,章父当时愿意支付部分进行和解。结合相关证人证言,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对原债务存在事实,应予确认。
②章父承诺书,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免责债务承担形式。章父承诺为债务人章某还款,债权人亦予同意,章父已成为新的债务人,由其直接向债权人蔡某承担债务。章父未按期履行债务,蔡某请求其清偿债务,依法应予支持。
提醒:如本案中章父未写明还款期限,则属于债务加入,章某与章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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