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遏制刑讯逼供
发布日期:2004-08-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是沉默权制度。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绝大部分国家,都实行沉默权制度,由于被告有权保持沉默,口供与定案失去了必然联系,逼取口供也失去了动力和条件。当然它仍然不能彻底遏制刑讯逼供的现象。
二是审讯中全程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在此制度下,关押嫌疑犯与提讯分属两种不同部门,嫌疑犯一旦从关押场所被提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交被告方一份留存。
三是侦查机关审讯嫌疑犯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在前述两种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明确规定讯问嫌疑犯时必须有律师在场,如律师不在场取得的口供可以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是在证据原则中,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一概予以排除。绝大部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不仅排除因刑讯逼供而获取的证据,并且对于因违法取证行为而间接获取的其他证据-“毒树之果”,也一概予以排除,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英国目前对“毒树之果”采取相对排除原则,即对于一般轻微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毒树之果”不予一概排除,但对于因刑讯逼供所取得的“毒树之果”则仍然一概排除,没有例外。
五是在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控方举证的原则,即当被告方提出警察有刑讯逼供时,控方必须举证予以否定,否则该证据则予以排除。因为对于刑讯逼供问题被告往往没有举证的条件。这种举证责任的设定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要意义。
刑讯逼供的现象有其历史原因和一定的必然性,重要的是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遏制,前述提及的国外的一些措施,尽管不足以完全避免刑讯逼供,毕竟可以取得相当的成效。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目前刑讯逼供现象确实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应当在立法上加快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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