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订了认购书交了定金后不买房了定金能退吗?
发布日期:2017-03-0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如果因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买卖双方协商不成,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无权没收定金。“定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开发商在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通常会要求买房人签署认购书并交纳定金,认购书中一般仅写明房号、购房价款及约定的签约时间,对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并无明确约定。
然而,当双方签署正式合同时,买房人往往会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条款中存在不公平条款,并提出修改要求,但开发商通常不同意修改,致使双方最终未能订立合同。
在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故开发商无权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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