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期限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110网律师
1、交通事故报警期限:
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当事人未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时间: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出具责任认定书的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事故认定书异议时间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交通事故调解时间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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