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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案时间表

发布日期:2017-03-22    作者:王丽律师
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2017完整版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2017完整版)
执行
机关
项 目
适用范围
时 限
规 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
机关
传唤
拘传
一般情况
12小时
第117条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24小时
取保
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2个月
第65条
第77条
监视
居住
(一)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6个月
第72条
第77条
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般情况
3日
第80条
第89条
特殊情况
可以延长1-4日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可以延长至30日
补充
侦查
两次补充侦查为限
一个月
第171条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二个月
第154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于154条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上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156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156条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15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158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无期限
第1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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