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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潮下,劳动者签订合同要谨慎

发布日期:2017-03-27    作者:李丹律师
  新春伊始,又一轮的招工潮席卷而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少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一旦劳动者因利益受损而与单位发生纠纷,维权路上将会付出大量的精力。再精明的维权也不如防患于未然。密云法院的法官提醒劳动者,在找到工作后,为了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防范其中是否暗藏“陷阱”。

  

  陷阱一:合同内容“缩水” 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未提及

  2012年7月,陈某刚刚大学毕业,经同学介绍在一家独资的厨具公司任办公室文秘。经过三个月的实习试用期,单位人事主管找到陈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出示给陈某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陈某在公司内担任公司文秘工作,每月工资为2500元,合同期限为两年。见合同中的约定与公司之前的承诺如出一辙,陈某高兴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因缺乏社会工作经验,陈某并未注意到,合同中并未对休假、休息以及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半年后,陈某经亲戚提醒,才注意到单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为自己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遂将单位诉至法院,索要各项经济赔偿共计1.2万元。经法庭调解,陈某与所在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由单位支付陈某赔偿款共计9500元。

  法官提醒: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除了应具备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具体信息之外,还应约定合同的期限、工作的内容及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具体信息。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应当经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共同协商一致,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的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如“经双方合意,用人单位无需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等,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给劳动者遭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陷阱二:合同条款语意模糊 劳动者遭遇不公难维权

  2010年12月,家住密云的张女士入职某纺织企业,岗位为行政助理。签订劳动合同时,张女士大概浏览了合同条款,看了自己的“五险一金”和工资确实都如单位承诺的一样,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12年3月初,因为年终奖金问题,张女士与单位领导发生口角。一周后,张女士收到了单位的辞退信,信中写明辞退张女士的原因是“张女士的工作未达到单位的要求”。为此,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原单位诉至法院,索要无故遭到解聘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3450元。

  庭审中,纺织公司表示,张女士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张女士的工作无法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有权对其解聘。因此,主张单位解聘张女士,是依照合同执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如张女士工作未达到单位要求时,单位有权将其解聘”,但因张女士工作职务为行政助理,而纺织公司内部并没有考核该职务的具体标准,且纺织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张女士工作“未达到单位要求”的证据,故纺织公司应承担举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最终,法官判决纺织公司败诉,依法赔偿张女士经济补偿金3450元。

  法官提醒:

  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在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之后的“救济良方”,并以此判定劳资双方孰是孰非。本案中,从张女士的角度上讲,劳动合同本应是她维权的“保证书”,但因张女士对条款审查时没有留心,反倒让自己掉进了单位一方设置的“陷阱”。如果在庭审中,纺织公司做足了准备,拿出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或是找来几名张女士的同事“指证”张女士在工作中确实存在过错,那张女士未必能要回经济补偿金,因为合同中“未达到单位要求时,单位有权将其解聘”的条款,使主导权完全掌握在了单位一方,即便张女士工作中兢兢业业、毫无差错,一旦与公司发生矛盾,也难保不会被“指鹿为马”,被说成“工作懈怠”而遭到解聘。

  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张女士能注意到“工作内容未达到公司要求”这条标准模糊的条款,并与单位协商出明确的标准:如张女士在工作中出现什么样的状况即属于“未达到公司要求”,并将其写进合同,这样不仅能为张女士在日后的工作中提供具体的工作标准,促使其谨慎办公,也能日后维权时,为其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法官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合同条款、仔细阅读,最好将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详细地规定,这样劳动合同才能起到规范用工、定纷止争的作用,劳动者也不会因合同的语义模糊陷入维权困境。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除了要注意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外,还应查清用人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否具有签订该劳动合同的资格。不少小型的私人企业虽然名为公司,但实际上并未注册,一旦发生问题需要承担巨大的责任,常会出现人去楼空的情况。一般企业的公开信息,劳动者通过工商登记部门的网站即可查询,避免一时大意而上当。

  因劳动合同大多是用人单位一方出具的格式样本,劳动者切记要对其中涉及的用人单位单独约定的条款予以特别的注意,如违约金条款、保密条款、竟业禁止条款、培训条款等。对于这些方面,除了考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外,更需要考虑到自己的工资收入与违约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比较,从公平的角度进行考量。

  最后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存在任何的侥幸心理,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不满,就要在签字之前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一旦签字,劳动合同成立生效,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就要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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