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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结婚证,彩礼应当返还吗?

发布日期:2017-03-28    作者:张梅律师
  2012年经人介绍,我与王平相识订婚,2013年12月22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我给付了王平将近5万元的彩礼,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我与王平了解不够,草率同居在一起,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务事争吵。结婚几个月后王平离家出走,至今未有音讯。我全家负债累累,所借外债未还,王平骗取了我的钱财,请问,我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吗?


  彩礼的给付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是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两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否则彩礼给付的前提就失去意义。因此,彩礼给付是附带条件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缔结婚姻的条件无法达成,该赠与就应当撤回,赠与的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彩礼受益人应当返还赠与人。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和王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如果你能证明因为彩礼确实给你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生活困难,你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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