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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五章:其他损伤

发布日期:2017-03-29    作者:高震律师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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