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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3-30    作者:姚雷律师
  核心内容:交强险,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醉酒驾驶的、机动车在被盗窃期间肇事的、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下列情形,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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