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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7-04-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代理 词
审判员、书记员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参加庭审,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离婚时在民政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有效。现被告未按《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如期支付原告30万元,实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      至于利息,由于被告未按约如期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但因双方对利息标准并未作约定,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原告代理人认为是针对借款期限内而言的。借款期限内无约定不应支付利息,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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