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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的赔偿

发布日期:2017-04-19    作者:邓普云律师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的赔偿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是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按3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30%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
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是,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在划分医疗事故责任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医疗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等因素,这样作出的鉴定才是比较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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