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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110网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93594955J。
  法定代表人:黄大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碧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3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3月16日,***以碧欧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999年8月18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BIOU图,并于2009年3月36日向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登记,取得作登字19-2009-F-0186号。自创作完成上述作品,***即将该作品用于头发洗护产品行业,随后再成立广东碧鸥投资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头发洗护产品。近期,***发现碧欧公司及其代理商在淘宝网销售带有涉案图案的产品,同时,碧欧公司还在其设立的网页及腾讯微信注册公众号“碧欧服务中心”用以推广假冒侵权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碧欧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2、碧欧公司在南方都市报头版、企业网站、淘宝网首页、碧欧供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及消除影响;3、碧欧公司向***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碧欧公司承担。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碧欧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集中管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故本案不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本案中,碧欧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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