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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的唯一房产夫妻双方都想要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是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案中采用竞价手段解决房产归属,主要是由于双方争相想要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如果强行通过裁判方式将房产判归一方所有,都无法满足另一方的需要,有可能引起双方矛盾升级。而通过竞价处理房产纷争,可以更公平合理和最大限度满足双方需要。
竞价并非是任何情况下解决夫妻房产归属问题的最佳方案。采用竞价方式应注意,竞价分割房产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才会实现真正公平。如果夫妻双方经济相差悬殊,竞价分割房产就不宜采用。例如,女方为了照顾孩子、家庭辞去工作,经济能力较差,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没有同男方竞争的优势,这种情况下采用竞价方式,就不可能体现真正的公平。此外,在采取竞价分割时,要防止一方为取得所有权而虚高出价,最终拒绝支付对价款的情况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法院要求竞价高者在竞价后向法院缴纳相应数额保证金。惹价高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缴纳保证金,则房屋归另一方所有,价格以另一方竞价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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