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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
  法定代表人贾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
  委托代理人汤杨平。
  被告***。
  委托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晓,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我来啦信息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智莱科技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我来啦信息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新、一般授权代理人汤杨平,被告智莱科技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董红海、游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我来啦信息公司诉称,我来啦信息公司系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致力于为精品小区、高端楼宇提供第三方便民服务平台,依托母公司三泰股份公司强大的金融信息化技术及服务优势研发的“速递易”24小时快递自助服务中心,为广大业主提供快递代收货及临时寄存服务。
  智莱科技公司于1999年成立,主要从事自动寄存柜及系统领域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市场服务,其主要产品是寄存柜系统。智莱科技公司系我来啦信息公司运营的智能快递箱—“速递易”业务的竞争对手之一。2015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智莱科技公司发出了专利申请号为2011xxx350.8的“利用储物柜邮寄、投递邮件及取得储物柜寄存邮件的方法”的“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智莱科技公司在尚未取得其专利权的情况下,违背法律规定之救济程序,通过捏造我来啦信息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虚假事实,在没有任何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情况下,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进行投诉举报,对我来啦信息公司进行商业诋毁;同时,智莱科技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2015年2月6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烧钱的智能储物柜前景大推广难”文章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我来啦信息公司认为,智莱科技公司以我来啦信息公司专利侵权为由进行商业诋毁,并且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我来啦信息公司的权益。我来啦信息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我来啦信息公司生产的“速递易”产品(V1.0)的使用方法不侵犯智莱科技公司专利号ZL2011xxx350.8“利用储物柜邮寄、投递邮件及取得储物柜寄存邮件的方法”;二、智莱科技公司实施的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智莱科技公司在《中国财经报》、《每日经济新闻》上刊登声明,向我来啦信息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智莱科技公司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我来啦信息公司1104300元。
  被告智莱科技公司辩称:一、我来啦信息公司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理由为:(一)智莱科技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送了电子邮件,该邮件中智莱科技公司明确了其专利“利用储物柜邮寄、投递邮件及取得储物柜寄存邮件的方法”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通知书,授权前费用已缴纳完毕,只等正式公告,担心三泰股份公司拟开展的寄件业务会侵犯智莱科技公司的专利。同日智莱科技公司也向三泰股份公司发送了“专利授权知会及合作建议函”,后智莱科技公司针对深交所转来的三泰股份公司答复,分别进行了说明和澄清,但自始至终,智莱科技公司与我来啦信息公司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其作为三泰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不能代替母公司行使诉权。(二)智莱科技公司从未向我来啦信息公司发送过侵权警告函、也未向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其侵权;仅仅通过合法渠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反映过我来啦信息公司无寄件专利,智莱科技公司从未收到过任何来自我来啦信息公司要求智莱公司行使权利的书面催告函;智莱科技公司并未提出我来啦信息公司生产的“速递易”产品(v1.0)的使用方法侵犯了智莱科技公司专利号ZL2011xxx350.8“利用储物柜邮寄、投递邮件及取得储物柜寄存邮件的方法”,智莱科技公司与我来啦信息公司之间不存在争议。二、智莱科技公司并未捏造事实对我来啦信息公司商业信誉进行诋毁;智莱科技公司依法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三、我来啦信息公司并未提供2015年2月6日《上海证券报》报纸,其提供的网络打印件不能证明2015年2月6日《上海证券报》刊登过“烧钱的智能储物柜前景大推广难”文章;即使《上海证券报》刊登过“烧钱的智能储物柜前景大推广难”文章也系第三方刊登,与智莱科技公司无关,文中提到的“东方富海高管“与智莱科技公司更无关联,智莱科技公司从未虚构事实进行虚假宣传,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我来啦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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