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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伤赔偿律师阐述构成工伤的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17-04-26    作者:长沙国晖律师
在我们国晖长沙律所办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很多受害人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况。相关阅读:长沙工伤赔偿律师www.hnrssh.com
 
随着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对工伤认定范围的不断扩大,交通事故伤害和工伤重合的情形越来越多,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这种重合的处理却并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在个案上的赔偿上不一致。因此,作为受害人如何妥善地处理好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关系,从而获得最有利于赔偿,就显得尤为重要。
 
交通事故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
 
构成交通事故工伤需要符合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受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受害人受到伤害与其职业活动有关;三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
 
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反之,如果本人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即不属于工伤。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如单位司机驾车时受伤,员工工作时间外出办公事受交通事故伤害都是工伤。
 
交通事故工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职工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机动车方和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不同的是,对于在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赔偿义务人不仅包括机动车方和用人单位还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受伤害的职工既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也是工伤赔偿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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