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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对外借款的,借款人是个人还是村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05    作者:110网律师
村干部对外借款的,借款人是个人还是村委会?

热线疑问
穆某和陈某分别任2005年至2007年某镇某村村委会主任、副主任。2006年10月13日,某村村委会因工程爆破缺资,由穆某、陈某经手向张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了“村方向张某借款”、“等工程验收后由村方负责归还”的内容,并加盖了“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穆某和陈某作为经手人签名确认。双方约定在2007年过年前还清,逾期按千分之十五计息,借到款后,穆某经手交由陈某管理。换届后,某镇纪委曾组织人员对该村清帐,但该笔借款至今未入账。问,村干部穆某和陈某对外借款的,该借款人是穆某、陈某还是村委会?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村干部对外借款的,借款人是村干部个人还是村委会的问题。在本案中,该借款应由村委会偿还。
职务行为是指单位的领导、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行使的行为。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在借条上作为经手人签字,且盖有村民委员会公章,系代表村民委员会的职务行为,应认定村委会为借款人,至于该笔借款是否入账,则属于经手人与村委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如果借款人约定了返还的期限,则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热线疑问
穆某和陈某分别任2005年至2007年某镇某村村委会主任、副主任。2006年10月13日,某村村委会因工程爆破缺资,由穆某、陈某经手向张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了“村方向张某借款”、“等工程验收后由村方负责归还”的内容,并加盖了“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穆某和陈某作为经手人签名确认。双方约定在2007年过年前还清,逾期按千分之十五计息,借到款后,穆某经手交由陈某管理。换届后,某镇纪委曾组织人员对该村清帐,但该笔借款至今未入账。问,村干部穆某和陈某对外借款的,该借款人是穆某、陈某还是村委会?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村干部对外借款的,借款人是村干部个人还是村委会的问题。在本案中,该借款应由村委会偿还。
职务行为是指单位的领导、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行使的行为。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在借条上作为经手人签字,且盖有村民委员会公章,系代表村民委员会的职务行为,应认定村委会为借款人,至于该笔借款是否入账,则属于经手人与村委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如果借款人约定了返还的期限,则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具体到本案:第一,从借条的内容来看,由于已经载明“村方向张某借款”、“等工程验收后由村方负责归还”,并加盖了“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故认定村方为借款人。第二,穆某和陈某作为经手人签字,显然代表村委会的职务行为,因此,穆某和陈某不是实际借款人。第三,至于该笔借款是否入账,属于陈某、穆某与村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综上,村委会是借款人,应承担还款的责任且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约定的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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