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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赵双剑律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为了取得借款而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迫使贷款人借款的情况较多,但是应当注意,借款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借款的情况是否构成无效合同要看是否侵害了“国家利益”。只有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才构成无效。国家利益应当理解为刑法、行政法这些公法所保护的利益。由此而言,欺诈、胁迫手段在不违反刑法、行政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损害的仅是私法利益。如果违反的是刑法、行政法规定,国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则可以确定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行为对民间资金的正常融通,对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安全,交易秩序的稳定和谐具有极大危害,故此类合同为无效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缔约目的是非法的,称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行为人实施了此种行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以达到非法目的,采取空有其表而无其实的方法,避开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例如,借款人为了逃避偿还法院强制执行的他人债务,恶意转移资金,将现金借给第三人。虽然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表面上形成的是合同的借贷合同,但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企图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不能得到实现。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公共利益又称之为“公序良俗”。当事人订立的为追求自己的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的结果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或者以损害社会代共利益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都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合同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损害公共利益原则确认合同无效。公共利益包括“我国社会生活的基础、环境、秩序、目标和道德准则及良好的风俗习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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