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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7-05-23    作者:李丹律师
工程合同解除是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请求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解除工程合同的条件前提
  1、建设工程合同须为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已经履行完毕,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
  3、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解除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司法解释11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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