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相丨中国五年查出社保冒领7.6亿 社保欺诈为何成常态
发布日期:2017-06-07 作者:单义律师
对于社保欺诈行为,社会保险法和刑法中都有相关条文明令禁止,但在追缴和惩处欺诈行为时,效果却大打折扣。
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六条的解释》更明确指出社保欺诈可以入刑,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的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
据新华网报道,2013年山东淄博市的徐某就因冒领了去世家属的养老金3.2万元,被控诈骗罪入刑。而据银川晚报报道,2015年,甘肃省银川市的张某也因冒领养老金19.8万元被判入狱三年。
胡继晔认为,即便刑法中已有相关条文,但对社保欺诈的规制还是不够明确。2012年他曾针对社保基金监管问题在全国进行调查,并建议尽快起草适用于全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以统一全国的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但是五年过去,这一建议并未被采纳。
不同行政部门之间信息难以互通,给社保反欺诈造成了技术困难。
胡继晔认为,目前中国的行政部门都是“信息孤岛”,彼此的信息难以共享。比如,老人去世以后,医院的死亡证明信息没有跟社保部门共享,社保部门就会继续给死者发放养老待遇。
人社部25日指出,针对重复领取待遇、冒领死亡人员待遇等问题,2016年还推进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系统的建设,支持各地待遇发放前先行核查。截至2016年底,31个省份已入网,年比对核查超过3千万人次。
另外,社保欺诈的数额相对而言不算太大,社保经办部门也就缺乏动力去惩治,使得社保反欺诈越来越难控制。胡继晔称,由于追缴程序麻烦,金额又不大,社保经办部门也就没有动力去核查。而对医院来说,社保消费能为医院增加收入,特殊情况下亲人代办医保又很常见,就更没有动力去甄别是不是违法借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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