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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挂靠单位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110网律师
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挂靠单位是否担责?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或运输经营的需要,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前者以后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后者向前者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用。现实生活中营运车辆挂靠现象极为普遍。那么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车辆挂靠单位应为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即共同被告。  对于车辆挂靠单位而言,其对挂靠车辆仅有有限的运行支配权,且挂靠单位仅为挂靠车辆提供经营所需的服务,仅仅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车辆的经营,车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车辆挂靠单位应在其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其向受害人赔偿的数额超过了自己应该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挂靠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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