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
发布日期:2017-07-02 作者:锦天城厦门吴律师
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闽高法[2013]26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一、关于诈骗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五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关于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新旧数额标准的过渡衔接
由于我省诈骗罪、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旧标准均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内,因此本通知下发前按旧“数额较大”标准提请逮捕、提起公诉的诈骗、盗窃案件,不应因为达不到新的定罪数额标准而宣告无罪。对此种情形,可以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结合具体案情,分别予以撤案、不起诉或从轻判外,以平稳过渡、衔接。
“数额巨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新数额标准。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盗窃目标,犯罪未遂的,本通知下发前已提请逮捕、提起公诉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数额特别巨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新额标准。
各地审理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时,应充分考虚新旧数额标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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