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7-07-05 作者:刘琬琳律师
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对侵权行为人施加一定的责任,来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人的行为因素是认定侵权责任归责是否正当性的基础前提。如果法官将注意力集中在寻找违法行为上,甚至以违法性作为判断是否应当负责任的依据,则有可能将本应归责的人排除在外。民法上将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某人积极实施了一项侵权行为,不作为是某人具有法定上的义务而不主动履行导致的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的目的是判断造成损害的后果是否是被告所为,该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属于法官需要考量的范围。在对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时,我们不但要根据原告所举的证据判断是否成立因果关系,还要全面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如认定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则认定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如客观事实上被告的行为并非原告所受损失的原因,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认定到此为止,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因法官业务能力的局限性,在认定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应当最大程度的排除主观性的法律政策因素,将认定的这一过程交由一般人的通常观念或交由专业领域内的专家证明,法官只要对原告主张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被告人行为进行符合证据规则的判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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