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以物抵债调解书所涉及的物权变动问题

发布日期:2017-07-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以物抵债调解书所涉及的物权变动问题


如上所述,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立法意旨,因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引起的物权变动,是依据公法行为进行的变动,其本身已具有很强的公示性,能够满足物权变动对排他效力的要求,从而不必进行登记或者交付即可生效。同样,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文义,其重点在于强调说明物权变动的时间以法律文书生效时为准,而并非旨在规定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都能引起物权变动,对于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就调解书而言,首要必备的条件就是要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内容。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内容只是由物抵债,而物权变动仍要进行登记和交付,即此调解书并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仅是对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作出判断,其公权力的介入仪体现在确认协议的合法性上,由于此调解协议并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也就不存在与登记或交付相同公示作用的问题。


鉴于民事调解书的本质在于对调解协议的确认,而以物抵债调解协议作为协议的一种,其本质属于债的范畴,此协议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一方当事人取得要求移转抵债物所有权的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则负有移转此抵债物所有权的义务,即要将动产的抵债物进行交付,将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这时创设物权仍要按照依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规则进行。在调解书生效后,仍要当事人持调解书办理交付和过户登记,抵债物方发生物权变动。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未履行交付或登记过户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如果魏某某不履行此抵债协议,宋某某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魏某某履行交付和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但在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相应的登记过户手续时,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