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

发布日期:2017-07-17    作者:王振兴律师
 第二十条 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处理争议案件不受干涉;
    (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四)参加聘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处理争议案件;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四)自觉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专职仲裁员数量不得少于三名,办案辅助人员不得少于一名。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五年。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制定仲裁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办案质量和效率、工作作风、遵纪守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二)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
    拟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拟聘为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培训。
    仲裁员每年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四十学时。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仲裁员作风建设,培育和弘扬具有行业特色的仲裁文化。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仲裁员培训大纲,开发培训教材,建立师资库和考试题库。
    第三十一条 建立仲裁员职业保障机制,拓展仲裁员职业发展空间。
    第五章 仲裁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七)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八)在受聘期间担任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
    (九)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仲裁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记录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
    办案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被聘任为仲裁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免费发放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辞职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