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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购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17-07-18    作者:李丹律师
一、结婚前购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1、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资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对其将不利。
3、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在这种情况下,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但是一方出资,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如果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另一方的出资会被认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果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
如果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者双方有书面约定,双方按份共有,如双方结婚不成无法继续居住,可由一方将产权份额出售给另一方,或由法院判决。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婚前购房时应该明确约定,以免造成自己不必要的损失,当事人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父母购房归夫妻哪方所有
1、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写了子女和配偶两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精神,父母在婚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了子女夫妻双方的名下,这种行为能否算作父母明示给予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不能一概而论,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举证支持自己的观点。
2、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种情况要看父母当时把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并且这种意思表示一定是要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如果属于赠与性质,那么该房屋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
3、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证房子赠送给子女的配偶,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父母在婚前为子女买了房,房产证只写了子女配偶的名字,并且公证房子赠送给子女的配偶,父母实际上是将房屋明确赠与给了子女的配偶,并且还用公证加强了此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这个房子应该属于子女配偶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此房产。
现实中,因为一方在结婚前购房的情况比较多,同时也比较复杂,此时对房产的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是婚前购房的就一定属于个人财产,当然要是能够认定为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夫妻日后如果离婚,则另一方也是可以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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