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征地补偿费挪用有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7-08-15    作者:姚雷律师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为公共建设的需要而进行征地的,则必须要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要到位。但实践中有的人却对征地补偿费挪用,此时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可能你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律师365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征地补偿费挪用承担什么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以看出,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原则上不属于土地行政执法的范畴。
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费。
2、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
3、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我国很多法律中都有关于征地补偿费挪用承担责任的介绍,最严重的情况下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律师365小编也为大家整理了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三种具体表现形式,帮助你进行深入了解。
本文整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朱正洪律师
江苏南京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93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