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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必备条件(积极条件)是指

发布日期:2017-08-16    作者:郭庆梓律师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国家晚婚的标准是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结婚。国家对晚婚晚育仅仅是鼓励,鼓励的内容有法定的予以晚婚假、晚育假,也有所在单位或地区规定的一些优惠待遇。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本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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