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期间认定律师风险代理费无有效依据
发布日期:2017-08-17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风险代理双方通常情况下应是以案件执行终结或债权受偿时已收回或挽回的财产额作为基数计算律师代理费用。在案件审理期间,律师风险代理费尚无有效依据加以认定。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可以待案件最终执行完毕后,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另行主张。(吉庆公司等诉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案,法公字(2006)第8-22号)
双方通常情况下应是以最终案件执行终结或债权受偿时已收回或挽回的财产额作为基数计算律师代理费用的。鉴于本案尚在二审审理期间,对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最终能够收回的财产额尚未最终确定,律师代理费认定尚无有效依据,且其他差旅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案件并未最终审结以及执行完毕,尚可能继续发生,故本案仅就借款法律关系予以认定,至于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待案件最终执行完毕后,由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另行主张,本案对此不做认定。(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2006年第8期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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