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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的股东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谁为被告?

发布日期:2017-08-24    作者:赵双剑律师
优先权的股东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谁为被告?  法律规定,股东在转让公司股权时,其他股东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但现实生活中,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时常因忽视、不知道等原因损害了其他股东优先权。这时其他股东可以到法院起诉作为转让方的股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优先购买权受侵害,可起诉转让方维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公司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当转让方以外的其它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确认转让方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转让方为被告。因为优先购买权是针对转让方优先转让给公司股东的义务而产生的,也是由于转让方没有履行优先向股东转让的义务才收到侵害,所以应以转让方为被告。
  同时此诉讼与公司股权变动、非股东第三人是否拥有股权,存在很大关系,也应该将公司、非股东第三人列为诉讼第三人,一同参加法院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条条件,否则无法主张行使股权转让有限购买权:
  1、要确认其他股东有购买意愿。
  2、要确认其他股东具有受让股权的经济能力。
  3、要确认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同等条件,不限于股权转让价格,其它如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等,都可以作为比较的,只有在有利于或不损害转让方利益的前提下,其他股东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因此,在股东转让股权时,要是其他股东认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自身权益受损的,建议及时向专业公司法律师咨询,制定妥善的追偿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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