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车险案件看免责条款应怎样适用
发布日期:2017-08-31 作者:姚雷律师
案例:
2008年,某地一家货运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公司的司机负全责,损失为45300元。由于货运公司在一家保险公司为所有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货运公司自己先行赔偿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定,该公司驾驶员在事发时还是实习驾驶员。而在保险条款中有规定,实习驾驶员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但货运公司表示,保险公司未告知有这一免责条款,起诉到法庭。
律师评析:
依据新《保险法》的规定,本案中货运公司应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根据保险业的惯例,保险合同中通常设有免除责任条款,由于保险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术语的含义、格式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不甚了解。新《保险法》第十七条为保险人设定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当然,在保险单其他条款中的涉及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也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对投保人进行必要提示与说明,货运公司的请求理应获赔。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律师提示: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事先问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及部分免责情形,避免因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造成日后索赔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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