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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基本规定:

发布日期:2017-09-22    作者:郭庆梓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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