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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7-10-11    作者:许仙凤律师
一、哪些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五种犯罪行为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本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法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在于准确认定其客观方面,即合同诈骗行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目时,要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等,确保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另一方面,一旦被控该罪,也要积极寻求专业刑辩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的辩护权利,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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