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发布日期:2004-02-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犯,首先应弄清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形式。在此着重讲一下其形式,按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的标准,可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二种。简单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直接实施了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实行犯。复杂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有不同的分工、处于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的共同犯罪,如有的是实行犯,有的是教唆犯,有的是包庇犯等。基于共同犯罪的这一特殊形式,在认定中止犯时,就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和分析。
共同犯罪中止是指全体或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防止或阻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它分为全体和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两种情况。其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1、时间性。即中止应发生在犯罪预备和实行阶段,或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2、自动性。共同犯罪人应自愿停止犯罪行为。3、有效性。即共同犯罪人应有效地防止或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笔者认为,判断共同犯罪中止是否有效,应将共同犯罪理论和犯罪中止理论结合起来分析。共同犯罪是由数人实施的,在这个整体中每个人的地位、作用、行为方式都不尽相同,其有效性的标准亦有所不同。总的说,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标准是防止或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其应具备两方面的因素: 1、在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应自动切断自己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意联系,并将中止犯罪意图以言行方式告知其他共同犯罪人; 2、在客观上,中止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先前的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如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地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具有有效性。笔者在审理一宗故意伤害(致死)案中,就遇到这样的问题,被告人曾家祥、曾承康、符定球等人于某日共谋殴打旧洋村青年,尔后各自回家拿凶器,曾家祥、曾承康拿刀,符定球拿棍。当被害人田景崇路过他们的埋伏点时,三被告人即上前追打,曾承康持刀先追上田,后发现认识田,即让其快走。当曾承康转身走出甘蔗地时,曾家祥跑过来,因其刀在追赶中丢失,故夺过曾承康手中的刀继续追打田,后与曾家秀(在逃)在一甘蔗地里追上田,二人持刀往田的腿部砍,致田死亡。在对本案被告人曾承康定性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曾承康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中止犯;另一种意见认为,曾的行为不属于中止犯罪。笔者认为,曾的行为不属于中止犯罪,理由是:曾的行为不具备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曾虽然出于认识田的目的中止了自己的行凶行为,但其并未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整体联系,且没有阻止曾家祥的犯罪行为,故其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如果只以曾自动中止自己的行凶行为,就片面认定曾属于中止犯,是把中止犯罪理论与共同犯罪理论割裂开来分析问题。所以说研究共同犯罪的中止犯,对案件的定性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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