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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有哪些特别规定?

发布日期:2017-10-24    作者:涂宗华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       女方在怀孕期间;
(2)       女方分娩后1年内;
(3)       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以上三个期间都是特殊期间,在这期间女方由于怀孕、分娩或终止妊娠,身体上、精神上都有一定的负担,也比较虚弱,需要注意保养,胎儿、婴儿也需要护理和照料。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强调在上述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本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含义:
(1)       该条的规定是在特殊时期对男方的离婚诉权的限制;
(2)       女方在上述三个期间内提出离婚的,其诉权不受限制;
(3)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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