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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功能的多元视角分析

发布日期:2017-10-30    作者:单义律师
 我认为,对监狱功能的认识,必须重视多元主体视角。以下从国家、社会、犯罪人(罪犯)和被害人的主体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家视角下的监狱功能
  1.监狱具有维护国家法律实施的功能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一个完整的规则形式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组成。刑法规范都是强行性规范。行为违反一定规则是假定,处理可以认定是规则的适用过程,而刑罚的执行就是规则的制裁部分。监狱担当了刑事法律制裁的角色。刑法被认为是所有其他法律的维护机制。但刑法之所以具有维护性,不在于刑法之制定,也不单纯在于刑法之裁量,最重要的在于以监狱为代表的制裁性措施——刑罚的执行。刑法维护社会的所有最重要的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的维护基础。监狱也是刑罚执行的典型性的具有象征性的刑罚设施。因此,在国家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得以实现的过程中,监狱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刑罚并非是纸面上的惩罚措施,刑罚更重要的是其具体实施。
  2.监狱具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功能
  犯罪是惩罚之因,惩罚是犯罪之果。刑罚的核心是对犯罪的反应,限制、剥夺罪犯的权利,使之感受服刑的痛苦。监狱通过隔离、封闭、限制、管束而加之于罪犯,使罪犯真切地感知惩罚的痛苦。{25}
  同时,监狱还通过对罪犯的改造(或矫正、教育、感化等)手段,预防他们再次犯罪。这种预防体现在服刑阶段的不能犯罪(因为被监禁),也体现在服刑之后的不敢犯罪(因为害怕)和不愿犯罪(因为认可法律和遵守法律)。这在理论上也成为特殊预防。
  对于具有犯罪危险性的犯罪人具有警戒作用。而对于一般社会公众具有教育作用。有人将监狱喻为“法律的花园”,就在于表明监狱是法律的最真实的可为一般人感知的存在物。这样能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他人不违反刑法规范。通过监狱惩罚的实现,预防犯罪,最终维护社会的安全。
  3.监狱具有标示国家权力的功能,通过监狱的存在而控制社会
  监狱是国家典型的规训机构,因为国家权力深刻地渗透在监狱行刑之中。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狱和警察、法庭一样,是国家最显著的上层建筑,是国家统治者控制被统治者和维护其统治秩序的政治附属物,是国家的惩罚场所。
  国家通过监狱的存在而控制整个社会。福柯认为,国家对犯罪人的惩罚从公开的惩罚转向隐秘的惩罚是从18世纪开始的。但是,这种惩罚的方式从肉体转向了灵魂,这种转向是以多种权力方式渗透形成的。监狱是一种彻底而全面的监督制度,因为这种制度对罪犯的身体、劳作、日常行为、精神状态等全面负责;监狱没有任何外界的干扰;它对犯人的权力是一种几乎绝对的权力。对犯罪人的自由予以全面的剥夺。{26}全景敞视的监狱具有监视和观察的功能,是一个严密的管理和控制机构。他还认为,“监狱在出现了这么多的缺点后居然还能持续,主要是因为它的‘失灵’有利于施展政治控制。”{27}在他看来,监狱的存在创造了一个犯罪阶层,国家通过这个犯罪阶层可以控制社会。
  (二)社会视角下的监狱功能
  监狱具有社会性,监狱是社会组织的一部分。尽管监狱和社会一般组织相比是具有封闭性的单性(一般为同性关押)社会组织。但监狱依然是整个社会体系中的一环。监狱中被关押的罪犯和管理罪犯的人员均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监狱应放在整体的社会视野中省视。脱离了社会而孤立地讨论监狱的属性、监狱的功能是十分蹩脚的。
  1.监狱具有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的功能
  秩序是一个社会稳定的有条不紊的状态。秩序之构建需要规则,而规则的维护常常靠奖励和惩罚。刑罚是一个社会当中最严厉的惩罚方式,监狱通过监禁这种剥夺自由的惩罚方式以实现犯罪人和社会其他人对于规则的尊重和维护。监狱的存在昭示他人:“刑法规则是不能违反的”。
  监狱维持秩序的功能是通过对犯罪人的监禁来实现的。不管监狱是否达到了监狱的支持者所具有的改造罪犯等目的,但它至少满足了民众情感的需要。涂尔干认为,不管监狱的长期成本与结果如何,它满足了民众(或司法)惩罚犯法者或将犯法者驱离于正常社会生活之外的欲望。{28}
  安全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社会需求,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任何法律都要求具有保障安全的作用,而刑法的担当更为重要。在德性论者看来,惩罚就是将犯罪人清除出一个社会共同体,因为犯罪是对秩序的损害和破坏。正义论者罗尔斯也认为,惩罚的必要性在于为了维护社会合作的稳定性。即使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尽管人们知道大家享有相同的正义感,并且每个人都要求维护现存的安排,但他们可能还是缺乏完全相同的相互信任。{29}监狱的存在,使社会认为,违反刑法的社会人员已被清除出正常社会;同时,因为有监狱的存在,即算遭到侵害,人们也对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承担报应抱有期待。
  2.监狱具有社会人权保障的标志功能
  监狱在当代社会中越来越和社会的人权联系在一起。人权,被当作是不可转让的、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人权是所有人因为他们是人就平等地具有的权利。按照这个逻辑,一个人只要是人,他就应当享有权利,他的这种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可被剥夺和转让。张恒山认为,人权具有两个特性,①它的无害性;②它的必要性。人权应当不损害他人。{30}监狱的人权保障具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监狱通过监禁犯罪人,防止其再犯罪,也警戒和教育社会人员不犯罪,可以保护社会一般人的人权;另一方面,保护监狱中罪犯的人权。监狱中关押的罪犯是危害一定社会关系的人,应该为其犯罪行为承担惩罚后果。监禁是这种惩罚后果的实现形式。但是,这种惩罚的限度在于剥夺其自由和相关的附属权利。这种限制来自于监禁本身。因为监狱内的罪犯处于国家暴力控制之下,他们的权利实现与否,具有重要的标示性和观察性意义。有学者云:“视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之文野。”人们就是从这个社会如何对待罪犯中去发现这个国家人权实现的状况和水平,成为检验这个社会宽容和文明程度的标志。因此,在当今社会,监狱已经成为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载体。在国际交流中,这也是监狱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重要原因之一。
  3.监狱具有社会道德维护的功能
  涂尔干认为,惩罚具有为道德和社会连带的制度。一般的理解认为,惩罚(包括监狱)只具有世俗性、工具性的任务,如犯罪控制、执行法律与抑制犯罪者等。但涂尔干认为,绝大部分的社会道德是未表明的、潜在的,并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通过对犯罪的惩罚,可以阐明社会的道德意义与教化社会的功能。这是对惩罚的单纯的技术性格的反叛和反思。涂尔干对犯罪的定义就是基于对集体良知的违反,而惩罚就是对这种违背的回应。这种回应使得神圣的事物和基本价值间获得了连接。涂尔干只是把惩罚看成一种道德现象。应当明确的是,监狱并非是“为了道德”而存在,而是其惩罚“昭示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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