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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黎某某强奸案辩护词成功辩护缓刑

发布日期:2017-11-01    作者:肖小勇律师

武汉黎某某强奸案辩护词成功辩护缓刑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黎某某的委托,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黎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并征得了他的同意,审阅了本案案卷,听取了被告人对本案的意见,并通过出席庭审听取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我们对全案真相已经有了清楚的认知。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商榷,请法庭审查、采纳。
一、对与起诉书中的犯罪性质,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定性准确,没有异议。
二、关于量刑问题,辩护人提出以下五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的强奸行为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在某超市二楼小房间内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过程中,由于其突然感觉门外有声音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归案后积极主动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在司法机关的供述一直稳定,未有任何隐瞒和反复。在我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过程中,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并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已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心理,恳请法庭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父母多次联系被害人及其家属,并在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数次登门向被害人及表示深深歉意。最终,被害人及其家属原谅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出具了谅解书。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是初次犯罪。被告人在之前从未有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被劳动教养等情况,被告人犯罪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是老师心目中的好学生,父母心目中的好孩子,无任何不良记录。此次的行为纯粹是在恋爱过程中未能采取合适的方式而造成,并无太大的犯罪恶意,社会危害性小。
5、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其家庭成长环境、年龄不无关联。被告人自幼父母离异,后父母为了各自的家庭工作等而疏于对于被告人的管教,被告人本身就是一名受害者。同时,被告人虽已成年,但年仅18岁,由于受限于自己的家庭环境和成长环境,对很多事情和自己的行为的定性和判断还有待提高。本案中,被告人系抱着恋爱的心态去和被害人聊天和见面。在被害人对其态度冷淡的情况下,被告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挽留住被害人,从而导致本案案发。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与其他恶性的强奸案件有很大区别,恳请合议庭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黎某某主观恶性小、本案强奸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且未有任何危害结果,其完全是在恋爱过程中采用错误方式方法而走上犯罪道路。辩护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鉴于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年龄较小、家庭成长环境、初次犯罪且悔罪态度非常好等事实,考虑对被告人黎某某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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