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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渎职罪怎么报案

发布日期:2017-11-08    作者:孙超律师
一、发现渎职罪怎么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由此可见,渎职罪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报案。
二、检察院对于渎职罪的办案流程
(一)线索受理和初查
1、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受理,须由举报中心转办。经检察长批示后方能受理。
2、反渎部门受理线索后,要由局长审查,审查后交专人负责登记和办理交办、督办。凡是登记的线索,局长要安排专人负责评估案件线索,填写《案件线索评估表》。线索评估后方可进行立案前调查和初查。
3、交办案件,一般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上级院有时限要求的,要按要求办理。交办工作应依照《黑龙江省反渎职侵权部门交办案件的办理规定》办理。
(二)立案
1、案件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写出《立案请示报告》,经局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批准立案。批准后,承办人应填写《立案决定书》。
2、《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由承办人凭有领导批示的底稿和存根送办公室盖院章。《立案请示报告》送有关领导,办案部门内勤存档,并逐级上报省院备案。
(三)侦查
(四)侦查终结
对于符合侦查终结法定条件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根据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经局长批准后再报检察长审批。需要起诉的,整理案卷证据,移送本院公诉部门。
三、渎职罪一直没被发现刚发现怎么算追速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四、如何正确区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1、规范性前提不同。
渎职犯罪与职务行为有关,如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与行政法规、条例和行政机关实际工作程序密切联系。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职责规定,即使发生了重大损失的结果,也属于客观上无法预见,是意外事件或工作失误;如果违反了职责规定,且主观上应该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预见,则主观上存在过失,属渎职犯罪。
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时常发现“隔行如隔山”。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涉案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是工作中的习惯性操作,是因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承认自己有做错的地方,仅是工作失误而已。因此,这就需要办案人员要非常熟悉相关行政法规、熟悉具体操作规定,再对照渎职罪名的各立案标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尽管目前各行各业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众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难以具体掌握。但在具体适用时,一般都能找到明确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有明确规定,立案标准更有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等细化规定。熟悉并加以准确适用,做到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并不难。
2、有关前提罪问题。
有些过失渎职犯罪,行为人不仅需要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还必须在此之前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即部分过失渎职行为以违反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为前提。过失渎职行为在违法性上的这种特殊性,不仅是过失渎职犯罪区别于一般过失犯罪及故意渎职犯罪的重要标志,也是过失渎职犯罪与工作过失区分的关键点。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成立,以失职被诈骗为前提。那么,这里的诈骗是否必须构成犯罪。结合本罪客观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来看,本罪的前提即诈骗行为应以实质上构成犯罪为必要。所以,在前提罪不构成的情况下,过失型渎职罪就是工作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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