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寿光市两工伤案件在寿光市劳动仲裁委开庭
发布日期:2017-11-09 作者:赵荣烈律师
这两起案件中,第一起尤为关键,因劳动者在寿光市台头镇防水材料厂工作,工作单位不是很大很正规,手头证据不足。为补强劳动关系之证据,我让当事人给防水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打电话进行了手机通话录音,又让当事人调取了手机通话记录单,并给法定代表人充话费后的由移动通信公司出具的盖章的收据显示了通话的手机号的机主是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另外,我们还提供了住院的病历,上面也写了劳动者的工作单位是佳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又提供了银行的工资发放记录,上面有公司的名字。但是现实转账的是“货款”。但根据全部的证据来综合认定的话,还是可以证明劳动者与佳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请的代理人出庭,但是他虽然口头上不认可,但他们对我们提供的录音材料不提供鉴材申请鉴定,不能提供其他反证。而我方提供的材料不仅充分,而且具有合理性,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该案虽未裁决,但我们对该案裁决结果还是很有信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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