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社保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方某2013年11月9日进入广东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搬运工,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公司为方某购买了社会保险。于2016年10月14日,方某在广东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仓库驾驶电动叉车转运货物,下电动叉车时因叉车没停稳导致右足被电动叉车撞伤。受伤后,方某即被送往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共住院51天。经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九级,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
事故发生后,广东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垫付申请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及发放了停工留薪工资8367.74元之外,没有再支付方某其他补偿,并于2017年8月20日与方某解除劳动关系。
【处理方法】
1、方某于2017年8月20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南庄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90.6元/月×9个月=27815.4元;②、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359.4元/月×2个月=6718.8元;
2、由于方某受伤前一年的平均工资为4252.43元,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停工留薪差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广东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愿赔偿,故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载申请。
【仲裁请求】
1、停工留薪期差额工资:4252.43元/月×6个月-8367.74元(公司已经支付)=17146.84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252.43元/月×9个月-27815.4元(社保已经支付)=10456.47元;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4252.43元/月×2个月-6718.8元(社保已经支付)=1786.06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52.43元/月×8个月=34019.44元;
5、劳动能力鉴定费用:90元;
合计:63498.81元;
经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调解广东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50000元作为方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停工留薪差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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