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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判决如何在大陆申请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7-11-29    作者:金聪聪律师

A(台湾人)与B(大陆人)在台湾地区发生一起经济纠纷,A向台湾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已于数月前判决。但A在当地法院申请执行后,一直未发现B在台湾的财产,遂想到大陆执行,希望能够查到B的财产。那么问题来了,台湾的判决需在大陆法院执行需要满足何种条件以及需要如何进行该法律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地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刑事案件中关于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可以在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并申请执行。但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1、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缺席的或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无适当代理;2、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3、有仲裁协议但无放弃仲裁情形的;4、香港、澳门、外国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仲裁且已为认可或承认的;5、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生效判决可向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的,需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应证据。 待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判决后,申请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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